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1#楼24层28办公
2019年12月18日,我局特定种类设备监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依法对当事人在日出东方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做检查,经现场查看“TA46027”电梯内监控以及维保记录等资料,发现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未严格依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
经查,当事人与日出东方社区物业管理福建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维保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保养金额每台每月360元。2019年12月14日,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陈龙(证书编号:410)、陈钊(证书编号:413),在对永泰日出东方小区“TA46027”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时,未严格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技术规范要求,在未对半月保所涉及维保项目进行维保作业的情况下,填写相关维保记录。但是在案发后立即对涉案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及维保作业,及时消除了危害后果。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未达到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的经营主体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证据2、2019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证据3、苏榕、陈龙、陈钊电梯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与该公司的聘用关系。证据4、现场拍摄相片2份、乘客及载货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现场核实情况;证据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情况;证据6、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违法来得到的情况;证据7、福建中南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
2020年4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樟城罚告字(2020)01号《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所维保的电梯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技术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涉案电梯仅1台,且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严格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 47,“请在缴款时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